結婚三個月,男方提出離婚,彩禮錢應該返還女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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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個月,男方提出離婚,彩禮錢應該返還女方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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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個月,現在男方提出離婚,要求返還彩禮

對於結婚三個月,男方提出離婚,彩禮錢應該返還女方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您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彩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是需要説明的是,這裏所説的彩禮是指按當地的風俗習慣給予的財物,而男女雙方在交往時為表示愛意而自願贈送的禮物,不是彩禮,而是一種普通的贈與,只要這種贈與已經履行完畢,就不能要求返還。因此,如果你們婚後已經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是不需要返還彩禮的。

【法律條文】: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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