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老人的法定監護人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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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老人的法定監護人怎麼確定
律師解析:失能老人確定監護人,可採用指定監護人或意定監護人方式確定。
若失能老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權存在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那麼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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