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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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7條的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户主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一般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個月以後再申報户口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鑑定證明,當事人可以事先諮詢户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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