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落户 - 準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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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落户 準生證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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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落户

根據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7條的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户主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一般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個月以後再申報户口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鑑定證明,當事人可以事先諮詢户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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