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子女可以隨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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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親生活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父親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親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親與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親一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八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親生活的。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哪些情況下子女可以隨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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