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定子女撫養要有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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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權應遵循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以及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實意願的原則。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如果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區分不同情況,做了如下規定: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二)2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方生活;
(三)2週歲以上10週歲以下的子女,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子女歸哪一方撫養,如果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顧子女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四)對10週歲以上的孩子,應當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決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判定子女撫養要有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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