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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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所負債務,並無法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如何認定

二、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由一方舉證證明。

在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問題上,強調夫妻對共同債務的合意。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在事後追認,視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實務中,夫妻間對於用於家庭開支的最好留下發票憑證,對於夫妻一方不知曉的債務,並明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另一方不負責清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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