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認定與處理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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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男女雙方一旦結為夫妻之後很多東西都是捆綁在一起的,但是債務有時候不是雙方的有可能是某一方以自己的名字借的,這個時候應該怎麼辦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離婚案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認定與處理原則是什麼吧。

離婚案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認定與處理原則是什麼

區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雖有相當難度,但也並非無章可循。只要嚴格遵循《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好認真細緻的調查工作,就可以更好地避免認定和處理上的失誤。

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的認定原則。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據此,認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應把握以下兩點:第一,該債務是否成立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若成立於此期間,就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購置生活物品、購買房屋、支付一方醫療費用等引起的債務;共同經營所負債務,是指一方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凡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活動,就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②一般而言,符合下列情形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一是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資助與其沒有撫養關係的人所負的債務;二是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借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經營收入也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三是夫妻雙方彼此約定由個人返還的債務;四是夫妻一方因盲目開支所負的債務;五是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據此,對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認定應遵循兩個並行的判斷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如果夫妻事先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債務發生後,也沒有共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應視為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處理原則,分為對外、對內關係兩個方面。在對外關係處理上,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存在以下兩種特殊情形的,則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由於這樣的約定一般記錄在借據之上,因而須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二是構成《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債權人明知夫妻之間有實行分別財產制約定的。由於約定一般由夫妻雙方書面作出,因而訴訟中需由夫妻之一承擔舉證責任。

可見,明確夫妻一方婚後所負債務是否用於雙方的家庭共同生活,是認定債務性質、正確處理案件的關鍵因素。

在對內關係處理上,上述原則同樣適用,只是舉證責任的承擔有所區別。因為,在對內關係處理中,當事人是夫妻雙方。其中,債務的名義方一般都企圖證明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則對此予以否認。對此,名義方應承擔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而這在實踐中非常困難,因為親友之間的借貸行為,有的並未出具書面借據,一旦另一方在法庭上否認該債務,名義方親友的證人證言在法庭上被採信的可能性就幾乎為零,名義方就得承擔敗訴的風險,獨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其合法權益自然受到損害。

可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認定與處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雖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名義債務人往往處於兩個極端之間或因無良算計而大撈不利之財,或因善良淳樸而致財產冤枉流失。對此,律師和法官應盡職盡責,做好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和證據認定工作,才能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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