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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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若房產登記在成年子女名下,則房屋所有權歸該成年子女,與第三人無關。
因此,登記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依法分割。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認為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提出該觀點的一方拿出相關代持房屋的證據以及夫妻之間或者是夫妻和孩子之間就房屋權屬約定的相關證據,來證明子女僅是代持,而並非房屋真實的權利人,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説,需要提交的證據包括:
就房屋權屬的代持協議及其相關的聊天記錄和錄音等、房屋的出資材料、房屋的一切材料由誰保管、支付能力、以及房屋由誰實際居住等證據,同時,雙方的協議還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能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此時,若法官支持了代持的觀點,那麼房屋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予以解決,或者離婚後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另案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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