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成隨母姓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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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2、已滿16週歲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有關證明、證書原件或複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繳交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辦理程序及時限: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的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決定,需上報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准或不核准的決定後,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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