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探視孩子如何解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對方不準探視子女,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訴訟離婚的,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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