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探視孩子 -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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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探視孩子 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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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賦予探視權可被強制執行的效力。



    《婚姻法》關於探視權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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