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統籌地區就業的 - 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怎麼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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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業地醫保經辦機構負責通知新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原新農合人員户籍地新農合經辦機構,按規定為通知人員辦理醫保關係轉移手續。
(2)就業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各種原因終止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農村户籍人員出具參保憑證,以便農村户籍人員憑參保憑證,回户籍所在地向新農合經辦機構申請參加新農合。
(3)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並按規定參加醫保的,醫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對無接收單位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時間不超3個月的,新就業地醫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登記手續,登記人可按當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4)新就業地醫保經辦機構負責通知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人員原就業地經辦機構為通知人員辦理轉移手續,個人醫療保險賬户原則上隨醫保關係劃轉,個人賬户餘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劃入部分)通過醫保經辦機構轉移。
《社會保險法》第32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怎麼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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