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8W

郵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辦法

郵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辦法

郵電通信具有全程全網聯合作業的特點,是跨行政區域經營、按系統進行管理、實行全國統一經濟核算的部門。經國務院批准,郵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稱統籌基金)實行系統統籌。為貫徹執行統一的郵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和制度,加強對養老保險工作和統籌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2-11-05

實施時間:1992-05-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統籌範圍和對象

1.全部國營郵電企業均為系統統籌範圍。

2.統籌範圍中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以及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和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均為統籌對象。

二、統籌項目

統籌項目包括按國家統一規定支付給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和各項補貼等項費用。

按照省級政府有關規定發放給離退休職工的其他費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統籌基金的籌集

1.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門積累的原則籌集,由企業和職工繳納,存入統籌基金專户。

2.企業繳納的統籌基金,按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郵電部統一規定的計提比例在税前提取。工資總額的組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為準。

3.根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要求,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基本養老金,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並記入台帳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四、統籌基金的支付

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包括:

1.按統籌項目支付給離退休、退職人員的費用。

2.按國家規定在合同制職工解除合同時支付的生活補助費,以及合同制職工調動時轉移的退休養老基金。

五、統籌基金的結算

統籌基金實行收支差額交撥的結算辦法。各管理局、總公司要及時對所屬單位統籌基金的收支差額進行收繳或撥補。各所屬單位每年度結餘的統籌基金,要及時集中到管理局、總公司的統籌基金專户。

每年度的財務決算和統計年報會審後,部與各管理局、總公司進行結算,對統籌基金的差額進行收繳或撥補。

六、統籌基金的管理

1.統籌基金由部和管理局、總公司按有關規定分別集中管理。部和管理局、總公司應在銀行開立專户,對統籌基金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

2.統籌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等增殖部分併入統籌基金。

3.統籌基金應按規定及時繳撥,對於逾期不繳的要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從企業留利中列支,併入統籌基金。

4.各管理局、總公司的養老保險機構,可以每年從統籌基金中集中提取使用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務費,提取比例由郵電部統一確定。管理服務費應嚴格按規定有計劃地專項使用,不準隨意擴大開支範圍,嚴禁超支使用。管理服務費的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累計使用。

5.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及其管理服務費,不計徵税、費。

七、組織管理

1.郵電部成立養老保險基金辦公室,做為全郵電系統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機構。各管理局、總公司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及其基金的管理。

2.各單位應認真貫徹國家和我部的有關政策、制度、規定,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3.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仍由原管理單位負責,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共同配合,做好這項工作。

4.地方國營郵電企業養老保險工作及其基金的管理,由各郵電管理局負責。

5.各管理局、總公司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6.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國務院第99號令發佈之日起施行。《郵電企業離退休費用統籌辦法》(〔1988〕郵部字261號)同時廢止。

7.本辦法的修改解釋權屬郵電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