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拿我的名義辦了貸款 - 離婚後誰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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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拿我的名義辦了貸款。離婚後誰還
律師解析:結婚登記後,夫妻二人為了購房,丈夫用妻子的名義辦了抵押貸款,雙方共同繳納首付款並共同償還抵押貸款。
離婚時,抵押貸款尚未還完,若法院判決房屋歸一方,一方給另一方折價款,則取得房屋所有權一方在離婚後需獨自償還剩餘貸款。
以下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離婚糾紛中若雙方均主張分割房屋,一方得房給另一方折價款,則法院大多數情況下會判決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並按照房屋市值對應計算公式算出需要支付對方的折價款。
離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需要繼續獨自償還房屋剩餘貸款。
但如果雙方均不主張實際分割,只要求分割房屋份額,則法院也可遵從當事人的選擇,只為當事人判決雙方各佔的份額。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仍然處於共有的狀態,可以按照份額承擔對應的房屋貸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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