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農村遷户口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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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轉回農村掛靠的:
1,當事人的非農業户口,一般來説,只能在不改變户口性質的前提下,遷入農村掛靠(需要有投靠理由);
2,如果當事人是要進行户口“非轉農”的,必須户口原籍地有相應的政策,而當事人又符合該政策的所有要求,才能辦理(難轉);
3,當事人具體可以諮詢户口原籍地的派出所,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往農村遷户口新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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