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户口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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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户口本流程:居民遺失居民户口簿,應當及時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報失,派出所當場出具户口、居民身份證(件)報失單。
申報人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後仍未尋找到的,應當由户主提交户內有民事行為能力成員聯合簽名的書面申請,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審批批准後予以補發。
補辦需由户主本人(或委託人)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提出補領申請。

補辦户口本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管理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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