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因家暴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法院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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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家暴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法院會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問題的關鍵點有兩個,第一個問題是男方的行為,是不是構成了家暴?第二個問題是如果男方行為構成了家暴,那麼法院會做出如何的判決?問題一:
男方什麼行為才會構成家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因此,反家暴法裏面列舉了家庭暴力具體的種類,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
以及謾罵恐嚇等方式;
吃完飯家庭暴力法還規定了,家暴實際上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對身體和精神造成侵害的行為。
因此,夫妻之行為所發生的長期暴力行為,並且對一方造成了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那麼該行為就會構成家暴行為。
問題二:
如果在法律上確實認定了男方長期侵害女方相關權益的行為,構成了家暴,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第二款的規定。
,如果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那麼此時一方因此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則會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經過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但現實之中,家庭暴力行為往往難以舉證,並且法官也更傾向於不將某些暴力行為認定為家庭暴力。
那麼如果希望你家庭暴力為原因提起離婚訴訟,並且希望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那麼若一方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則被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從而保護自己人身安全和其他的合法權益,並且為未來起訴離婚訴訟提供相應的證據基礎,從而證明男方有家庭暴力行為,進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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