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遷出了還能恢復户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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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移可以撤銷,撤銷的程序如下:
到户口遷移證遷入地派出所説明情況,然後申請出具未落户證明(加蓋派出所户口專用章);
向原户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户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入户,恢復原户籍。申請恢復原户籍所需材料:
  (1)恢復原户籍申請書;
  (2)報到證、身份證、畢業證書;
  (3)原户口遷移證
  (4)遷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證明(加蓋派出所户口專用章)。
派出所辦理户籍業務須知:
户口遷移,是中國户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户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户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户口遷移。
我國户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幹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羣體。
應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户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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