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遷移證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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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遷移證有效期
户口遷移證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個月。
二、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户口遷移證、户口準遷證的通知》中的規定,户口遷移證的使用期限是從簽發之日起算起,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即一個月,居民需在有效期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進行遷移户口登記。
户口遷移證過期的解決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中有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依據過期作廢的户口遷移證,在取得遷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同意的情況下,按照指定的遷移方向開具新的户口遷移證。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户口遷移證、户口準遷證的通知》
三、户口遷移證由户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户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户口準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户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公民丟失户口遷移證件或者户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户口遷移證件,原證件予以作廢。

户口遷移證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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