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結婚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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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而相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行為。

脅迫結婚可以撤銷嗎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請求撤銷婚姻要受時間限制,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要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由此可見,因受脅迫方有權在結婚登記後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即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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