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保險算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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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實踐中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離婚保險算共同財產嗎

(1)婚前購買保險,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在該種情況下,保險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後所繳納的保費可類比為婚前個人所欠下的債務,因此在分割時,分割的是婚後所繳納的保費,對方不因繳納保費而獲得保險利益。

(2)婚後投保,離婚時仍處於保險期內:

①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投保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投保,如果其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②夫妻一方為保險人,另一方為被保險人的:投保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投保,如果投保人選擇退保的,退回的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分;如果被保險人選擇繼續投保,可以變更自己為投保人,支付對方50%的現金價值作為折價款。

(3)婚後投保,離婚時已經取得保險收益:如果受益人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因保險事故已發生,此時保單利益轉化為受益人的個人財產,投保人不再享有保單的任何權益,保險收益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是,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中的一方或者雙方時,保險收益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僅是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情形,但是具體到個案中,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得看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約定的權益以及取得權益的時間來判定,如離婚訴訟涉及較大保險利益的分割,建議您與律師面談為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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