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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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家庭暴力行為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在這裏,家庭暴力表現為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有形的方式,看得見,摸得着。但隨着社會的進步,家庭成員的法治意識的強化,這種有形的暴力漸次退居次席,家庭成員發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等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的較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這種現象,以一個新概念取代,稱之為家庭冷暴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