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中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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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夫妻離婚時處理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以下處理原則:

離婚程序中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1、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

2、協商一致的原則。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

5、採用舉證倒置規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或杜絕在訴訟中夫妻一方或雙方規避法律責任,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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