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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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只有法定的離婚過錯情況下導致夫妻離婚的,那離婚損害賠償才會得到支持。

請求離婚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請求賠償有主體要求和客觀情形的限制條件:

1、主體必須無過錯方,即過錯一方不能起訴離婚請求賠償;

2、客觀情形即對方具備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一種或多種情形。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時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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