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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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有哪些條件
請求損害賠償,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必須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僅限於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
(二)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當事人基於離婚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過錯賠償時,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則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裏所説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則當事人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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