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糾紛能否特別代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4W
同居關係糾紛能否特別代理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同居關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探討同居關係的界定問題,就必然會涉及到與之有關的事實婚姻問題。同居關係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前稱作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羣眾也認為其為夫妻關係的結合。與今天的同居關係不同,事實婚姻是婚姻關係的一種,除了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領取結婚證以外,跟合法婚姻一樣滿足結婚法定條件,當時的婚姻法是支持其存在的。

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後事實婚姻就不再受婚姻法承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更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更改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的事實婚姻得到了舊條例的認可,也就是説,如果在羣眾眼裏,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經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男女關係,那麼就能夠以事實婚姻的方式進行處理。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後出現的同居關係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法院在處理時應當一併處理。

同居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一種關係,一旦起了糾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很難得到救助。所以建議您儘量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合法結合,方能避免因此產生的糾紛。至於該如何認定同居關係,就需要從實際情況分析,看未婚男女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