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的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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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的補償協議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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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解除同居關係協議書是對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書。因此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
解除同居關係的雙方的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民族、出生年月等個人信息;

2、
解除同居關係雙方對同居財產的處理,如,同居關係財產的歸屬,債務如何分割等等,只要是財產的,都可以列入其中,進行約定;

3、
對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的,子女撫養的問題。如,撫養費由誰支付、撫養費的數額、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子女探望等;

4、 違約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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