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後在分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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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後在分開住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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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又分開了可以分割財產嗎



    原則上都是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進行分割,


    但解除同居關係只是分割雙方同居時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而離婚分割的是婚姻關係期間的所有共同財產包括繼承和贈送得到的財產等。


    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如何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着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同意。


    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何謂“共同所得”,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綜上所述,同居關係是一種事實上的婚姻關係,目前的婚姻法是不承認的,同居關係實際上是一種不夠穩定的關係,男女雙方因為很有婚姻的束縛,可能會隨時分手,如果雙方有了孩子之後是很難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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