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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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法條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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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甲乙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所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的問題,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問題第九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有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複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有可父方撫養。

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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