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讓保護同居關係的子女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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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確同居關係是不受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同居關係不同於事實婚姻關係,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同時又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生活、居住在一起。

法律如何讓保護同居關係的子女撫養問題?

男女雙方以同居關係生活在一起,所生育的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相關撫養糾紛就不能向法院起訴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法解釋二》,該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非婚生子女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在由誰撫養的問題上,雙方協商解決是一種最平和的解決方法。父母雙方享有的權力是平等的,法律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生活情況、經濟狀況等,以最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原則,作出判決。

綜上,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同樣嚴格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改變,那些認為非婚生子女就不需要撫養的行為是錯誤的、是違法的。同居關係生育的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平等的、不被歧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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