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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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自書遺囑是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

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有明確的規定: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從第二十條中的最後一句我們不難理解,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其它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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