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税與遺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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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税費是指税務機關征收的,按照《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轉歸繼承人所有時產生的相關税費。如:契税(非法定繼承人徵收)、遺產税等(我國目前暫未開徵)。
在“國税函20041036號”的通知中,國家税務總局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徵收契税問題做出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時,不徵收契税。對於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則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税。
遺產税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税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税。我國尚未開徵遺產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