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是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4W

一、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是什麼意思?

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是什麼意思?

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即宣告票據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無效的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的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必須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不確認票據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只判決票據無效的問題。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經申請人自申報權利的期間屆滿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條件的,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具備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的條件,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應當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通知票據支付人。除權判決一旦作出並公告,票據權利即與票據本身相分離。對於除權判決,利害關係人不得提出上訴,也不得提出再審之訴。所以當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了相應的補救性程序,即在除權判決作出後,其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二、除權判決的效力

(1)羈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中如有誤寫、誤算或類似顯然的技術上或形式上錯誤的,裁定更正。

(2)確定力。即具有形式確定力,不得提起上訴;同時產生既判力,並不得提起再審。

(3)除權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據的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不擁有該票據上的權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請人依據除權判決享有該票據上的權利。

(4)執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除權判決向票據支付人請求支付票據上的金額,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則申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公示催告的具體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不同程序和要求來進行申請的,如果符合除權判決的條件,就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該權利的執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