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就可以繼承遺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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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也就是説,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子女便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確定以後,就無權再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