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級傷殘鑑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7W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10級傷殘的鑑定標準是:
1、劃分依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10級傷殘鑑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10級傷殘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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