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1—10級傷殘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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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1—10級傷殘鑑定標準:
勞動者、用人單位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作出勞動能力鑑定。工傷等級分級原則為:
十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
九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多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絕對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償,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絕對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3.1勞動能力鑑定
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後,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鑑定結論。
3.2醫療依賴
工傷致殘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後仍不能脱離治療。
3.3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

工傷1—10級傷殘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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