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趾傷殘鑑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4W

鑑定標準:以下情形可以鑑定為六級傷殘: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到5趾畸形,功能喪失。以下情形可以鑑定為七級傷殘:一足1到5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第六條 六級傷殘: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脱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 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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