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眼睛傷殘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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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級傷殘鑑定標準,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二、二級傷殘鑑定標準,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小於等於0.02,或視野小於等於8%;
三、三級傷殘鑑定標準,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小於等於0.05或視野小於等於16%,雙眼矯正視力小於等於0.05或視野小於等於16%。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九條規定,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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