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輕傷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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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九條的規定,眼損傷包括以下情形: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單純性骨折;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等;外傷性斜視。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眼睛輕傷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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