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超長處罰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處罰標準:
1、自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3以下的(含4.3米),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自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上4.5以下的(含4.5米),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自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的,可按照法律法規的上限給予處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條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乘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後,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1.載重量:1.5噸車廂尺寸:長=4.2米寬=1.8米
2.載重量:2噸車廂尺寸:長=4.2米寬=1.8米高=1.85米
3.載重量:3噸車廂尺寸:長=5.8米寬=2.1米高=2.2米
帶起重裝置車廂尺寸:長=6.2米寬=2.1米高=2.2米
4.載重量:5噸車廂尺寸:長=7.4米寬=2.2米高=2.2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貨車超長處罰標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