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車道遭追尾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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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車輛變道要給變道後後方的車輛留足夠安全的距離,如果前車變道未給後車留夠足夠安全的距離,導致追尾事故的發生,那麼前車將要負主要的責任。如果前車正常變道,並無違法行為,後車車速過快,或者沒有保證安全距離,導致追尾,那麼後車負有主要責任。
地面道路上,在虛線的情況下,可以正常變道,但是要給後車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在白實線的情況下,禁止變道,如果在白實線強行變道,導致後車追尾,那麼前車就會負主要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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