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階段被害人律師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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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階段被害人律師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一、批捕階段被害人律師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批捕階段被害人律師的主要職責是對案件事實提出書面意見,充分了解案件經過,有無自首、立功、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形,對於不能提交的證據,向偵查機關提供線索,以便給予犯罪嫌疑人應有的量刑。在起訴書正式形成前,做對委託熱最有利的影響。

二、批捕時律師的工作有什麼作用?

偵查階段主要是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立案後,通過偵查取得並固定相關證據,用以證明所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並在偵查終結時,向檢察機關提出起訴意見。同時對嫌疑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依據《刑訴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第二,通過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律師意見。律師意見標誌着律師的辯護權提前到偵查階段,也意味着律師在偵查階段已經開始獨立行使辯護職能。律師意見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最主要的工作,即包括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向檢察機關提出的律師意見(已經逮捕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也包括在偵查終結前就偵查中應該收集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意見。由於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往往更注重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對於無罪、罪輕的證據經常忽略,因此針對性的律師意見就顯得格外重要。

三、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作用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就偵查階段查明的事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因此該階段律師工作主要圍繞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遺漏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罪輕或無罪)、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證據、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訴的條件等方面提出律師意見。

批捕階段律師的主要職責是瞭解案情,此時還不可以書寫辯護意見。在批捕之後,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不得探視,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拿着委託書,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請求。此外,犯罪主體的辯護律師還可以查閲案卷。故此,探視犯罪嫌疑人、查閲案卷等都是律師在批捕階段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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