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合法改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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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合法改裝的範圍:
更改車身顏色。按照規定,車身改色不能超過3種(如果改車標顏色也是會算在內的),更改車身顏色不能超過30%,並且不能使用工程搶險車輛相同的顏色。
外觀的貼紙。比如車身的拉花、貼膜等也屬於合法改裝,同樣如果車身貼紙面積超過30%則需要到交警大隊或者車管所進行報批。
加裝前後防撞的裝置。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可免於變更登記,但注意不要有遮擋車牌或變相遮擋車牌的行為,也是屬於合法改裝範圍。
內飾改裝。一般不影響車輛的安全結構的內飾改裝是不需要報批的,比如更換內飾全套真皮,加裝運動套件等。
加裝行李架、改裝中網、加裝側踏板、更換輪轂。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髮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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