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是指哪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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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有關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類型可分為如下幾種:
1、大型汽車:指總質量大於4,500千克,或車長大於等於6米,或乘坐人數大於等於20人的各種汽車。
2、小型汽車:指總質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車長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員不足20人的汽車。
3、專用汽車:指專門設備且有專項用途的汽車包括掃地汽車、儀器車、郵政汽車、汽車吊車等。
4、特種車:指有特殊專門用途的緊急用車輛包括消防汽車、救護汽車、工程車搶險車、警備車、交通事故勘查車等。
5、有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杆,行駛在軌道上的車輛。
6、無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杆,裝有輪胎或車輪的車輛。
7、電瓶車:指以電動機驅動,以電瓶為電源的車輛。
8、三輪摩托車:指總質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9、摩托車也屬於機動車
10、四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大於28千瓦,載質量不大於1,500千克,最大設計車速小於或等於50公里/小時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11、三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大於9千瓦,載質量不大於500千克,最大設計車速小於或等於40公里/小時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12、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大於等於14.7千瓦(20馬力)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13、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小於14.7千瓦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14、手扶拖拉機:指用手把操縱轉向的輪式拖拉機。
15、輪式自行專用機械:指設計行駛速度在10公里/小時以上,裝有充氣輪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駛的專用機械。
16、全掛車:指本身無動力,獨立承載,依靠其他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17、半掛車:指本身無動力,與主車共同承載依靠主車牽引行駛的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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