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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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05條的規定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鑑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鑑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鑑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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