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 - 證人如何迴避證人的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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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證人如何迴避證人的迴避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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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迴避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迴避如何申請的回覆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適用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證人不適用迴避制度,但是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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