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帶行駛證上路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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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扣機動車,開具強制措施憑證直至出示相關的證明材料(行駛證),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未帶行駛證的處罰是20元以上200元以下,扣1分。
交警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只能暫扣機動車,直至能提供行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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