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訴訟一審程序是如何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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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在生活中就是指因為醫療事故而產生的訴訟,在我國無論是醫療事故的訴訟,還是交通事故的訴訟都是有一定的程序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醫療訴訟一審程序如何進行吧。

醫療訴訟一審程序是如何進行的?

第一審普通程序

一、審理前的準備

1、起訴狀、答辯狀的傳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醫療機構,被告醫療機構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醫療機構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答辯意見副本發送給患者及其家屬。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法院的告知、調查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議庭,其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並且可以在開庭時,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提出迴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接到相關的文書材料的,應當及時瞭解訴訟程序和訴訟權利、義務,這些基本的訴訟知識對於患者及其家屬是很重要的,在庭審過程中會遇到相關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相關的規定不明確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師詢問情況。避免在法庭上“説錯話”,“搞錯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在開庭三日前會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中公告醫療糾紛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等等。為公開開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準備條件。

在法庭庭審開始前,審判人員就開始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包括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各項申請、調取的訴訟證據材料。因此,如果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沒有取得相關證據資料的,就應當及時向法官提出證據保全、證據調取的申請。由法官通過法律途徑取得相關的證據和資料。

如果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知道醫療糾紛情況的被調查人、或者本案的“關鍵證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閲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時人民法院在必要時還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委託外地法院調查時,會提出明確的調查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會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此,從法律的設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訴訟開始前,主審法官就已經明確調查情況,在心中已經有了對於本案的一個大體的印象。其實,有一些醫療糾紛案件如果損害事實比較清楚的,庭審的主要目的就是審核證據了。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的,就可以認定損害的結果,案件的審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這裏還是要再次強調證據的重要性。

3、共同訴訟人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也就是説,如果死者的家屬、患者的家屬有很多的,並且每一個家屬都是有“原告資格”的都應當參加到訴訟中來,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夠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庭審。如果確實由於其他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或者不願意參加到庭審中來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通過授權委託書的形式,將本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委託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確實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可以聲明放棄其權利,判決結果對其也沒有法律效力。

二、開庭審理程序

1、公開開庭審理

通常情況下,法院的庭審過程都是公開開庭的。也就是説一般是允許旁聽,允許新聞媒體採訪報道的。開庭公開審理是訴訟程序的一般狀態,如果新聞媒體對患者及其家屬的案件很感興趣的,各個媒體會與法庭的主審法官聯繫,在得到法官的許可後,就可以對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報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會上影響重大的,甚至我們可以看到“現場直播”的庭審過程。從言論糾紛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地方的法院都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想通過新聞媒體介入庭審過程的,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及時諮詢當地法院的相關規定。

如果是患者家屬、朋友參加庭審、旁聽法庭庭審過程的,要隨身攜帶身份證、户口本等等證件。在法院的安監、登記部門辦理安監和登記後,發給旁聽證,就可以旁聽庭審過程了。在旁聽過程中,要保持安靜,不允許錄音、錄像、做記錄等等。並且旁聽者是沒有原告資格的,沒有發言權,不允許發表言論、或者與他人爭辯。僅僅是旁聽者!

另外,訴訟法也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是不允許公開開庭審理的。這樣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許任何人員參加庭審過程。新聞媒體也是不允許介入的。從言論糾紛訴訟實踐看,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多一些,其他情況引起的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很少見到。

2、身份審核

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糾紛訴訟案件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

,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在這一系列訴訟程序的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應當認真聽取法官及其書記員的宣佈,其實,這些相關的宣佈就是在訴訟中患者及其家屬擁有的訴訟權利。在訴訟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的行為都是通過“訴訟權利”來實現的。沒有超越“訴訟權利”的法庭權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屬所認為的事實確實存在,但是,並不在相應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會被及時的制止!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屬最常遇到的情況是,當患者及其家屬看到醫療機構的代理人在説明情況、表明理由、質證證據時,總是急於與對方進行辯論。急於反駁對方的答辯,將訴訟程序變為“法庭辯論”!而嚴格的訴訟程序可謂是“釘是釘鉚是鉚”,什麼程序説什麼問題,其他程序中探討的問題在此程序中是不會涉及的。由於患者及其家屬不瞭解訴訟程序的規定,經常“跑題”,也經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審過程前,應當與代理律師充分交流,適當學習訴訟法律知識,不至於經常被法官經常告知“這些問題都某某程序再説”。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實在是不知道訴訟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師發言。患者及其家屬起到輔助訴訟的作用,積極配合律師的庭審工作。

3、法庭調查、質證

當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後,訴訟程序就進入了法庭調查的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答辯;通常情況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宣讀起訴書,提出案由、訴訟請求、陳述案件事實及其經過。在這個過程中,建議由律師發言,對於事實部分的敍述簡明而突出重點,切忌“眉毛鬍子一把抓”,由於部分患者家屬不清楚訴訟的方式,恨不能把心裏的所有冤屈統統倒出來。往往敍述的內容繁雜和無條理,對於“關鍵問題”沒有突出重點,對於非重要的問題有過分細緻。患者及其家屬説了一大堆,法官是“一頭霧水”,當發言應經是不知所云的時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斷患者及其家屬的發言,直接詢問案件事實!您想這樣發言的效果還不如什麼都不説呢!所以,建議該部分內容由代理律師發言,並且在開庭前準備好發言的文書,做到有的放矢,言簡意賅。

在患者及其家屬陳述完畢後,被告醫療機構會針對原告方的起訴,進行答辯。通俗將就是反駁原告的起訴、説明自己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等等。這個時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屬“聽不得”對方的“反駁”,就要與對方“辯論”。但是,這個時候就是讓雙方敍述的過程,患者及其家屬不要在此時,急於“反駁”對方的敍述,哪怕對方説的是假話。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從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看,證人直接參與庭審程序的,是很少見到的。往往是證人提供“證人證言”,以書面證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這個程序中,往往是宣讀證人證言。在此之前要準備好能夠證明證人身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收集了相關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也可以在訴訟庭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這個時候就是我們在前面向大家介紹的,證據的準備在訴訟前,在平時的觀點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頭腦中始終樹立“證據的觀念”處處留心收集證據的,勢必對我們的醫療糾紛訴訟起到關鍵的作用。我代理的一個醫療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是公安幹警出身,在其父親去世後,其他親屬與醫療機構大吵大嚷的時候,他始終是“和顏悦色”的與醫療機構進行“協商和調解”,當他來到我的律師事務所的時候,給我提交的是與醫療機構協商過程中,主治醫師承認自己醫療過錯的錄音和錄像,這樣的證據材料是我沒有預料到的!他的話語更為直接,“卧薪嚐膽”獲取證據資料。至今想起來,我們做律師的都很佩服他的“堅忍不拔”!當然,可能與他本身是“搞司法行當”有關係,但是,我想如果我們普通患者及其家屬通過律師的指導能夠取得“關鍵證據”同樣是十分可喜的,這畢竟是我們普通公民學法用法的具體體現,是我國法制文明的進步。所以,希望文明的患者及其家屬有充分的“證據觀念”。

從我們代理的醫療訴訟案件看,大型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處理人員的法律素質同樣是很高的。我在一個醫療糾紛案件庭審過程中,對方醫療機構出示一段,他們偷錄的患者在沒有任何輔助人員、沒有任何輔助用具的情況下自己走到廁所方便的錄像,而本案就是要追究醫療機構鋼釘打偏,造成患者不能夠自己行走,構成殘疾的訴訟。在法庭上對方出示這樣的證據顯然是對文明十分不利的!所以,在這裏提醒我們的患者及其家屬也要具備“反偵察”的能力。不要給對方留下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否則,你的代理律師就是“口若懸河”、“巧舌如…

”也不可能否定“板上釘釘”的事實的!

(四)、對證據的質證

在原告和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關證據的時候,對方都有權利對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質證。通俗講,就是對對方提出的證據“認不認”,或是對真實性提出異議,比如:偽造、刪改的病歷資料,虛假證人的證言等等。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對對方的證據敍述提出自己的看法了!或者是提出該證據資料與本案的事實無關的異議,比如:提出另外一個患者與本案患者情況相同等等的言論,由於與本案沒有關係,是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是缺乏關聯性的證據,同樣可以否定作為證據的原因。

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患者及其家屬會提出要求做“病歷鑑定”確定病歷是否是後來修改、偽造的情況。但是,從目前我國“文書鑑定”的技術能夠和情況看,往往達不到患者及其家屬的預期想法,在技術上是存在很大的難度的,在全國各地的鑑定機構情況看,地方差異很大,鑑定水平有限,不要把全部的希望完全寄託在“文書鑑定”上,否則,將不利於患者及其家屬維權的初衷。

在質證的過程中,為審查證據的真實性,法官會向雙方提問,也可以在庭審後調查取證、向相關人員、證人核實證據等等。

4、訴訟中的法律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患者及其家屬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也就是説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能夠在訴訟程序期間取得新證據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不過從我們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經驗看,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後,醫療機構應訴也是有代理律師的,對方往往也是很小心的。到了庭審的時候在去取證,往往不會取得什麼證據。就是能夠取得的證據也往往是“擦邊球”,不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所以,取證在訴訟前,在平時!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證人、鑑定人的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存在異議可以向法庭提出、也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是,從訴訟經驗看,往往這些人員是不會直接到庭參加庭審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是直接對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直接進行質證,確定其真實性和關聯性。

5、鑑定程序

在進行了上訴的程序後,法庭會委託相關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或者人身傷害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在鑑定完成後,將鑑定結論交到法庭,法庭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該結論再進行質證。就鑑定、勘驗的事實和結論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如果鑑定結論對患者及其家屬十分不利的,就應當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不過,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不能夠找到鑑定機構明顯違反法律事實的原因,通常情況下,法官是不會同意再次做相關鑑定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屬不要把希望寄託在再次鑑定上,這樣的申請在程序上本身就存在障礙。已經是“下策之選”了!

6、法庭辯論

在上述法庭程序進行完成後,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當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由於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在醫療技術的事實認定上是通過鑑定來確認的,所以,在這方面雙方或是認同,或是不認同,與對方辯論的情況不大。所以,雙方的代理律師往往更注重在法律適用、賠償數額的計算、責任的分擔上。不會出現我們在影視作品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的“脣槍舌劍”“你來我往”的激烈辯論的場面。

同時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在此程序中,辯論的內容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切忌不要“跑題”,將自己的感受、心理狀態等等,一股腦的傾倒出來。如果可能的話,還是由律師代為發言好。否則,法官又會以與本案無關制止發言了!

6、最後意見

在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這個“最後意見”就是我們是否堅持自己的觀點,是否不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也就是一句話的問題,與上面説的情況一樣。不要“跑題”。不要“長篇累牘”的訴苦。

7、調解及判決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説,法官在判決前還是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如果雙方可以調解的在訴訟前,就可以調解完成的,更多的是因為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的。因此,訴訟程序走到這個階段,雙方要求調解的情況很少出現。進入判決程序的情況更為普遍。

上面的敍述就是整個一個醫療糾紛訴訟程序的鑑定描述。在這個基本程序的基礎上,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控制和掌握程序的進行和添加。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

法官的指揮下進行訴訟程序。下面給患者及其家屬講一下,在訴訟程序中經常會出現的情況及其法律結果。

1、不到庭的法律後果

在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常常出現一方當事人不能夠出席庭審的情況。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患者及其家屬)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醫療機構)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也就是説,庭審的程序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約束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確實有其他的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的,可以“全權委託”你的代理律師代為發表意見,進行訴訟程序。

2、延期審理的情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第二、四中情況出現的很少。更多的是第一、三中情況。如果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的,往往在訴訟前,法官會以傳票的形式很“嚴肅”的通知到的,如果通知不到的,還會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到。因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該當事人不能夠到庭的,是不能夠説明案件事實的。他能夠按時參加庭審是必須通過延期的方式等待他的到來!最常見的情況是第三中情形,有新的情況出現在訴訟程序中,有的時候也是一方當事人為了“策略”上的考慮,作為一種達到其訴訟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時間、等待患者的病情恢復等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避免對自己不利的訴訟程序;合理利用訴訟的規定有利於自己的訴訟結果。

3、訴訟中止和終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中出現特殊情況的,法官可以決定訴訟中止和終結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佈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由於醫療訴訟是患者及其家屬一起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因此,即使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這樣的情況類同於上面的敍述的情況,也不是太大的問題。不會成為患者家屬的訴訟障礙。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患者家屬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患者進行訴訟程序;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這樣的情況比較少見,某些民辦醫院偶爾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不過萬一出現這樣的情況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了。往往是對方見到情況不妙,“捲鋪蓋”跑人了!患者及其家屬面臨的不是中止的情況,更可能的是法官宣佈終結訴訟,就是下面我們敍述的情況了!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決”,訴訟法同時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醫療糾紛訴訟程序會繼續進行下去。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佈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醫療機構或者組織破產或者被撤銷,沒有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將面臨無法得到判決結果的問題。就是有判決結論,患者及其家屬勝訴,也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這樣的情況往往是“誠信極差”的醫療機構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屬最不願意看到的情況。

好在,上述兩種情況出現的概率都不高!由於醫療訴訟是患者及其家屬一起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因此,即使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程序,這在法律上不會成為什麼重大的障礙。法院有相關的執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屬還可以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4、庭審筆錄的形成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庭審過程中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判決的結果不服,想通過上訴審程序進行二審程序的,二審法院會調取一審法院的庭審筆錄,審查一審的訴訟程序,作為二審改判的法律依據。因此,患者及其家屬要在簽字前,閲讀和審查庭審筆錄的內容。

5、宣判的形式和時間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

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是一個訴訟階段結束的標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的,應當等待上訴期的經過,這樣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患者及其家屬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判決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及時提出上訴。由於上訴是根據對一審的不服提出的,不同於上訴的訴訟要求,因此,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由代理律師撰寫上訴狀。針對性的提出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6、關於審理期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的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相關的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一、普通法律程序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訴訟程序中,鑑定的時間是不能夠計算到審理期限的。也就是説上面的時限是“純庭審”的時限,不包括鑑定的時間,因此,這樣計算過來,一個訴訟階段下來,患者及其家屬得到一審判決書的時間會在十個月到一年的時間上。可以説醫療糾紛訴訟是一個“持久戰”,是一次“曠日持久”的不斷提交材料、進行程序、説明事實、開庭、開鑑定會的過程。對於患者及其家屬和代理律師來將都是一個非常勞心、勞力的過程。因此,在這裏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要做好“持久戰”的準備,患者家屬同時要做好時間、精力、金錢的準備。

二、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針對我國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的事實,我國訴訟法也規定,對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於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口頭起訴。醫療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的往往都是案件事實非常清楚、對方完全承認的案件。實踐上這樣的案件更多的就是為了確定賠償數額一個問題。否則在認定事實這一個方面就要走鑑定程序,時間就會增加很多,就不再是簡易程序了。按照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也就是説將簡易程序轉變為普通程序的,還是為六個月的審理期限。

7、判決書的形成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前面我們説過,判決書是一個訴訟階段結束的標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的,應當等待上訴期的經過,這樣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患者及其家屬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判決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中規定的時間,及時提出上訴。由於上訴是根據對一審的不服提出的,不同於上訴的訴訟要求,因此,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由代理律師撰寫上訴狀。針對性的提出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由於患者在遞交的上訴狀中有對一審判決、審理法官、對方當事人不滿意的敍述,因此,在上訴狀的遞交上不願意直接遞交到原一審法官的手中。想直接提交到二審法官的手中,其實這是對訴訟程序的誤解。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因為,這關係到法院之間的一個工作程序問題,原審法院是必須對上訴案件寫出法律意見提交到二審法院的。也就是説一審法官是必須看到上訴狀的。在這個問題上患者及其家屬不要“繞道求遠”,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如果你的身邊有代理律師的,這都會成為問題。哪怕是該律師沒有醫療專業背景,對於訴訟程序還是很熟悉的。律師代理案件的作用就顯現出來了!

8、判決書的生效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通常情況下,上訴期為十五天,從患者及其家屬接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只有經過了上訴期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才可以申請法院的執行。

關於醫療訴訟一審程序如何進行的,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裏,希望小編所整理的內容能夠對您認識這方面的內容有一定的幫助,若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您找尋我們本站網站裏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全面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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