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諒解費由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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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諒解費由誰出?
律師解析:法律中沒有“諒解費”一説。
發生交通事故,在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保險人可以進行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的索賠,仍不足以賠償人身損害的,不足部分由責任人承擔。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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